(2017)浙0305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与陈海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陈海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5民初3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中心街2号。主要负责人:谢宇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铭,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红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祥,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与被告陈海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需要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铭、王红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祥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海祥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536.19元及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6日为1572.39元)、费用7525.85元(包括分期手续费2591.16元、滞纳金3586.49元、违约金1348.2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最低10元,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16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增加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月16日);前述本金、利息、费用暂合计为28634.43元;2、判令被告陈海祥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金卡卡号6228110009612458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信用额度2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还款顺序为,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4、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被告承担。5、收费变更的通知方式:费率如有变动,我行将通过账单、客服电话、短信、银行网站等渠道告知持卡人、通过原告官网告知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每期为0.6%。透支事实账户自2012年10月5日起开始透支,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陆续取现、消费,共形成透支本金19536.19元、透支利息623.42元、费用3714.57(包括分期手续费2591.16元、滞纳金1123.41元。)还款事实被告自最后一次透支消费14224.05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19536.19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为1572.39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9536.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费用(包括分期手续费、滞纳金)分期手续费2591.16元、透支滞纳金976.81元律师费600元备注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19536.19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19536.19元×5%≈滞纳金976.8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536.19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月16日共计利息1572.39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9536.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滞纳金976.81元、分期手续费2591.16元、律师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负担114元,被告陈海祥负担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灵燕人民陪审员褚金凤人民陪审员苏菊香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朱纯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