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永法、陈孝法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7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家住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村尚家市。2005年7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某日,被告人张某、陈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张某出资购买赌博机放置于被告人陈某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菜市场三十弓41号的租房内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获利后二人平分。2012年6月5日,公安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喜洋洋”、“东方明珠”、“豹王”等游戏机共11台及赌资人民币6188元。期间,二被告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经鉴定,上述11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段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罚没暂扣款现金专用缴款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出警经过、抓获经过及��告人张某、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被查扣的赌博游戏机共11台及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查扣的赌博游戏机共十一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一百八十八元(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陈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