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执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永寿与方树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寿,方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建执民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寿。被执行人方树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1)杭建商初字第0050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树良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21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雪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志俊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校对: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共印份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杭建执民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寿,男,1952年4月7日出生,住建德市莲花镇江珠村113号,身份证号码:330126195204070317。被执行人方树良,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身份证号码:3301261972031503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商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森明的存款(收入)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