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刘全与肖明亮、孝感市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全;肖明亮;孝感市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59号 原告刘全,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武汉市慧丽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武汉市。孝昌县蔚蓝天际小区B栋四单元202室业主。 委托代理人凌晓国,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执业证书号4171811083。 被告肖明亮,又名肖耀武,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城区, 被告孝感市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锦新,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锦新,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与被告肖明亮、被告孝感市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全撤回起诉。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全负担。 审判员  黄书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