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汉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洪军与陈世春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军,陈世春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陈洪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4日,小学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被告陈世春,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8日,小学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军诉被告陈世春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军和被告陈世春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洪军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军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洪军承担。审 判 员  张 君助理审判员  钟正飞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正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