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上海天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65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6553-2),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东湖路。法定代表人:中岛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兴、孔夏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0776581),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江川路1777弄22号496室。法定代表人:赵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赤宇、彭晓璐,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天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乐贞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