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何孝明与沈荣道、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孝明,沈荣道,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246-2号原告:何孝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夏大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沈荣道,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储俊,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孝明与被告沈荣道、被告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孝明撤回对被告沈荣道、被告储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2元,减半收取7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86元。由原告何孝明负担。审 判 长 秦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 恒人民陪审员 王广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良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