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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何孝明与沈荣道、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孝明,沈荣道,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246-2号原告:何孝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夏大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沈荣道,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储俊,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孝明与被告沈荣道、被告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孝明撤回对被告沈荣道、被告储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2元,减半收取7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86元。由原告何孝明负担。审 判 长  秦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 恒人民陪审员  王广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良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