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镇巴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长青运输修理有限公司汉中汽车贸易分公司与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巴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陕西省长青运输修理有限公司汉中汽车贸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成,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向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长青运输修理有限公司汉中汽车贸易分公司与被告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长青运输修理有限公司汉中汽车贸易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省长青运输修理有限公司汉中汽车贸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决定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元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