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沈保国与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保国,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沈保国。委托代理人杨晓山,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小兵,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南窑头72-10号。法定代表人肖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保国与被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保国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保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保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马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