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77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