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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77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