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邱彩虹与黄树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61号原告邱某,1971年12月29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俊羽,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邱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8元(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1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