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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经济协作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盈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经济协作总公司,陕西盈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经济协作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136号金地园小区6幢1号楼10505室。法定代表人:吴修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盈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薛东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经济协作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盈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经济协作总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应受尝金额为1053245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为18291元,未受偿金额为1034954元。现被执行人陕西盈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1-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0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