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曾树球与蔡飞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树球,蔡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曾树球,男,194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路85号。被执行人:蔡飞鹏,男,193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桂林市清风街北侧2-4-3。本院在执行曾树球诉蔡飞鹏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执恢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