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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永顺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官益。被告黄永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141719.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