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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栗晓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栗晓东;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曲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晓东。2011年9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转逮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辩护人韩秋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栗晓阳、栗晓龙、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晓东及其辩护人韩秋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同被告人栗晓东两家素有矛盾。2010年2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儿子栗晓丕酒后在栗晓东家门口辱骂被告人栗晓东父亲栗建新,引发双方家人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栗晓东用棍子先后将栗晓丕弟栗晓阳、哥栗晓龙、母亲张某头部打伤。经曲周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栗晓阳右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脑水肿;右额顶部颅骨骨折;右额顶部裂伤;脑疝。栗晓阳伤属重伤。张某右额顶部有一头皮创长2.6cm+0.7cm,张某伤属轻微伤。栗晓龙右侧顶部有一头皮创长4.9cm,左手腕有一长4.1cm划伤,栗晓龙伤属轻微伤。栗晓阳的伤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晓龙伤属轻微伤。栗晓阳的伤经邯郸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晓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栗晓丕、栗建新、马某、孙某、郑某证言,被害人栗晓阳、栗晓龙、张某陈述,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栗晓东户籍证明、侦查机关绘制的案发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晓东与张某两家素有矛盾。因琐事两家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栗晓东致人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栗晓东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确有悔意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庭审中被告人栗晓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被告人栗晓东尽其所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该案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被告人栗晓东日常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危害,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据此,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袁章印审判员  赵清霞审判员  苑长军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