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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潘某。被告:葛某。原告潘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原告潘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