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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1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波中环尚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星火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环尚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火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111-3号原告:宁波中环尚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17号3幢6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509399-4法定代表人:丁国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星火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909429-3法定代表人:宋宝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慈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江苏星火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658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