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雅轩与被告武安仁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轩,武安仁慈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王雅轩。法定代理人魏红利,女,系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王海亮,男,系原告父亲。被告武安仁慈医院。法定代表人任现元,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轩与被告武安仁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轩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雅轩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