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46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告仁某某(又名任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