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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法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XX与杨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杨固平,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XX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华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杨固平给付3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95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固平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XX20000元,下余13000元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给付”。现被申请执行人杨固平按协议已履行20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395元已承担。下余13000元正在按协议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华法执字第001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申请执行人杨固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XX可另行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孔令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