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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冯巧红与徐亮、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巧红与徐亮、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冯巧红,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12日,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职工,住本市渭滨区经二路**。被执行人徐亮,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1日,系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岭新时代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徐亮,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巧红与徐亮、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巧红于2012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3000元及利息、诉讼保全费4680元、执行费2265元,已执行27498.46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