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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451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