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殷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刘同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民,刘同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200-7号申请人马新民,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刘同心,男,汉族,住安阳县。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肇事的豫E393**号轿车在安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相关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