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全生与胡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00号原告:徐某某,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日钧,苏州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莺,苏州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虞伟庭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