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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法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郑玉群、黄春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玉群;黄春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郑玉群,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陆丰市。被执行人黄春雄,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陆丰市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玉群与被执行人黄春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陆法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1月间被执行人黄春雄自动付还郑玉群人民币20万元,又于2012年8月13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黄春雄结欠郑玉群借款人民币68万元,除在二O一一年一月间黄春雄付还郑玉群人民币20万元,现尚欠48万元外,郑玉群愿意一次性收回人民币37万元,其余及利息给予黄春雄免除;本案执行费由黄春雄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陆法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庄建平审判员  陈水树审判员  郑小杭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