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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方习来与徐文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习来,徐文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24号原告:方习来,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徐文霞,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席来与被告徐文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习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方习来负担。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