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方习来与徐文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习来,徐文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24号原告:方习来,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徐文霞,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席来与被告徐文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习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方习来负担。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