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诗龙董事长。被告:张向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晨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