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杜翠芹与刘杰、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翠芹,刘杰,宋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杜翠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剑彬,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居民。被告宋涛,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28号外运大厦。代表人姜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翠芹与被告刘杰、宋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翠芹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翠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9元(原案件受理费4498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翠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峰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