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赵付振与唐五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振,唐五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卫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赵付振,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人事局干部,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周留根,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五周,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神马帘子布木轴维修厂维修车间工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赵付振诉被告唐五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付振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留根、被告唐五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付振诉称,2011年5月被告因经营原煤缺少周转资金,经其好友周建福介绍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5月20日,被告承诺按20万吨计算每吨给我1元,达成了一次性还款15万元的还款协议。后于2012年1月20日,被告又在同一借条上书面写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次借款共计20万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处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自2011年5月21日起同期银行贷款的2倍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五周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第一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是事实,但因为没有在借条上写明是向原告借的,所以才于2012年1月20日又在借条上增加一句,写明欠原告5万元,因此,原告所说的两次借款其实是同一笔借款。当时说借原告5万元到期还15万元,是有约定的,生意做成有利润了才有提成,但是生意没做成,只同意给他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唐五周于2011年5月13日向原告赵付振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借款五万元,还款日期2011.5.13—5.20日,用于购煤,按20万吨计算,每吨提一元,经协商,一次性还款15万元。”后于2012年1月20日,被告唐五周在该借条上增加一句,“今欠赵付振��万元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唐五周于2011年5月13日向原告赵付振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在庭审中也予以承认,因此被告唐五周向原告赵付振借款5万元确属事实,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借款用于购煤,并按约定给原告提成,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是附生效条件的,应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原、被告约定借款的购煤用途未予成就,因此,原、被告关于提成的约定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在原借条增记的“今欠赵付振五万元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新发生了其向被告实际提供借款的事实,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应认定是被告对2011年5月13日借款尚欠未偿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5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部分支持,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五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赵付振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1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回原告赵付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赵付振已垫付),由原告赵付振负担2475元,被告唐五周负担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华民人民陪审员 郭 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东峰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