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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0-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0-12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迈克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龙,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市高新技术工业村W1-B4。法定代表人徐少春。委托代理人郑国臣,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炳军,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娟敏与人民陪审员黄可佳、何倩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龙,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国臣、张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公司2008年6月9日出具给原告的《授权确认书》,原告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网站及宣传页中使用了GETTYIMAGES,INC.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5张,分别为:1、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244004,内容是飞机;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46017,内容是商务;3、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46020,内容是商务;4、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378050,内容是货物搬运;5、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207091A,内容是住店;6、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1988002,内容是货物搬运;7、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SP001068,内容是帆船;8、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TR000814,内容是机场服务;9、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121066,内容是两个商人在交流;10、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2,内容是商船;11、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436008,内容是堆积的金属管;1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BU001717,内容是矿工;13、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050009,内容是仓库;14、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BU010282,内容是握手;15、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127005,内容是女人。原告经核查销售纪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GETTYIMAGES,INC.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为保障GETTYIMAGES,INC.公司和原告的著作权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各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无权就涉案图片提起诉讼,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2、GETTYIMAGES,INC.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3、被告没有使用涉案图片;4、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具有合理性、公平性。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和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2008年8月1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原告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共列明“Photodisc”、“Imagenavi”、“DigitalVision”等46个条目。被告金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生产、开发经营电脑软硬件等。原告提交了一本宣传册《金蝶EAS集团财务管理解决方案》,以证明被告侵权。该《金蝶EAS集团财务管理解决方案》内页有金蝶EAS产品概述和“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介绍等内容;封底有“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包括被告在内的五家公司地址、电话、网址等信息,其中,被告的网址为“www.kingdee.com”。该《金蝶EAS集团财务管理解决方案》内有4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4张图片具有同一性,其分别为:1、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244004,内容是飞机;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46017,内容是商务;3、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46020,内容是商务;4、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127005,内容是女人。原告称上述宣传册系2010年9月于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从被告工作人员处取得;被告否认其曾印发该宣传册。2011年5月5日,原告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依保全程序制作成(2011)大中证民字第1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1、打开IE浏览器,进入http://www.kingdee.com,打开相关页面,实时打印图片数张;2、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n,在搜索框内先后输入相关编号,搜索到相关图片后实时打印;3、进入http://bcainfo.miitbeian.gov.cn,对“粤I**备05041751号”备案许可证号进行查询。根据该公证书显示,网址为http://www.kingdee.com网站下端显示“(C)1993-2011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粤I**备05041751号”;网站ICP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05041751号-2”、网站名称为“金蝶软件”、网站首页网址为“www.kingdee.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经比对,网址为http://www.kingdee.com网站内有11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11张图片相同,其分别为:1、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378050,内容是货物搬运;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207091A,内容是住店;3、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1988002,内容是货物搬运;4、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SP001068,内容是帆船;5、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TR000814,内容是机场服务;6、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121066,内容是两个商人在交流;7、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2,内容是商船;8、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436008,内容是堆积的金属管;9、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BU001717,内容是矿工;10、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050009,内容是仓库;11、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BU010282,内容是握手。另查,域名gettyimages.cn由原告华盖公司注册。根据原告提交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显示,进入www.gettyimages.com网站,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直接链接www.gettyimages.cn网站。又查,原告另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以证明其为每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的维权合理支出。再查,庭审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图片在GETTYIMAGES,INC.公司及punchstock公司网站网页打印件的翻译件,以证明原告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相关诉权;原告认为该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不能证明其主张。以上事实,有(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光碟、网页打印件及其翻译件、(2011)大中证民字第198号公证书、《金蝶EAS集团财务管理解决方案》、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2、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现围绕焦点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的问题。根据经公证的GETTYIMAGES,INC.公司确认授权书等,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Photodisc、DigitalVision)包含在GETTYIMAGES,IN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原告在GETTYIMAGES,INC.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二、关于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本案中,被告否认其曾使用涉案图片。根据(2011)大中证民字第198号公证书显示的情况,可以查明网址为http://www.kingdee.com网站上展示了涉案的图片,且根据网站ICP备案许可证查询,被告系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据此亦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的使用人为被告;同时,考虑到原告提交的《金蝶EAS集团财务管理解决方案》中的相关产品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性,以及宣传册的制作流程及成本等因素,结合网址为http://www.kingdee.com网站上网站版权所有人自称为“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开办单位却为被告的情况,本院对被告未印制、使用涉案宣传册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金蝶EAS集团财务管理解决方案》宣传册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而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GETTYIMAGES,INC.或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及宣传册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每案每张图片为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15案15张图片,其赔偿数额总计为人民币6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具体如下:1、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244004,内容是飞机;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46017,内容是商务;3、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46020,内容是商务;4、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378050,内容是货物搬运;5、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207091A,内容是住店;6、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1988002,内容是货物搬运;7、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SP001068,内容是帆船;8、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TR000814,内容是机场服务;9、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121066,内容是两个商人在交流;10、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2,内容是商船;11、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436008,内容是堆积的金属管;1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BU001717,内容是矿工;13、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050009,内容是仓库;14、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BU010282,内容是握手;15、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127005,内容是女人);二、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案各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60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250元,均由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喻 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