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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延波与被告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义务帮工赔偿、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延波;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444号原告杨延波。被告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明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波与被告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义务帮工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波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杨延波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