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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1号原告王广晨,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韩飞,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一区裙楼。代表人CORNETALAINRAYMOND。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施荣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宁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