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1号原告王广晨,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韩飞,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一区裙楼。代表人CORNETALAINRAYMOND。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施荣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宁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