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杨玉萍与张春旭、青岛凯丰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玉萍;张春旭;青岛凯丰玩具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杨玉萍,女,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纯强,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张春旭,男,汉族,居民,住青岛。被告青岛凯丰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春旭,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萍诉称,原告系平度市城关玉萍缝纫机销售部业主。2012年春天,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缝纫机及配件,共计欠原告货款174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2年4月5日给原告出具174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1张,但原告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支票系空头支票,无奈原告又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17400元及利息100元,共计17500元。被告张春旭辩称,系公司欠款,应由公司偿还。被告青岛凯丰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凯丰玩具礼品公司欠原告杨玉萍款人民币175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7500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10000元。如被告未按时履行第一笔欠款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青岛凯丰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2年11月3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宝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