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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某,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部分日常生活用品。被告答辩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价值人民币三千万元,并请求分割。原告自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价值人民币一千万元。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24日前补交受理费49050元。因原告王某对于应预交的受理费49050元,既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绍坚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芳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