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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6-2、0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金某,龚某,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委执字第00044-2、00045-200046-2、00047-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马某2,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金某,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龚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曲阳市场。法定代表人:朱勇,该中心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定民二初字496、497、498、4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银行存款7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