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胡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36年5月15日出生。被告人胡某某,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陈捧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袁某某帮助被告人胡某某补办滑县老庙乡袁小寨村的户口,之后胡某某认袁某某为干爹。2011年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预谋利用婚姻骗取钱财。2011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胡某某,以胡某某与本乡张户固村金本群之子张某某结婚为由,骗取现金6200元;2011年10月底至2012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胡某某,以胡某某与本乡南庄村常某某结婚为由,骗取常某某现金43000元;2011年11月初,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胡某某,以胡某某与汤阴县宜沟镇王某某之子王某甲结婚为由,骗取现金8300元。案发后胡某某退出赃款35000元,退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婚姻形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现已满75周岁,对其依法应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慧彩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向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