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92号原告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83号通城大夏7楼。代表人张华建,主任。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大道东北山村西。法定代表人王佳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德荣,公司副经理。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环科园龙池路丰泽园D幢。法定代表人陶少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昊,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原案件受理费1180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李云飞审 判 员 张丽红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峰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