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439、445、452、4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莹;左新花;余建雄;余绍珍;黄荣建;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439、445、452、456号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益田村中心广场康乐中心**。法定代表人刘颖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远志,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439号案被告汪莹,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445号案被告左新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445号案被告余建雄,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452号案被告余绍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452号案被告黄荣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456号案被告提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四案件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学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广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莹、左新花、余建雄、余绍珍、黄荣建、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439案案件受理费977.1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44.2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732.83元。445案案件受理费648.8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62.2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486.62元。452案案件受理费786.9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96.7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590.23元。456案案件受理费883.9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20.9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662.93元。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