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饶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爱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房泽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敏辉,男,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留楚信用社主任。被告赵爱武,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留楚乡赵留吾村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经减半后应收取201元,由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