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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福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福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77号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唐健。委托代理人:刘银红、尹华铁,系。被告惠州市福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谢宇斌。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福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