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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扬邗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1176邓天茹与邱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天茹;邱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邗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邓天茹,女,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崔明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延军,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邓天茹与被告邱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天茹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天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天茹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叶城斌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