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潘某某(曾用名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