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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甄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46号原告:甄某某,女被告: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甄某某负担615元。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