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甄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46号原告:甄某某,女被告: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甄某某负担615元。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