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永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8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家住民权县。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2月21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许某(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华润万家超市门口,采用解码器解锁的手段,窃得余某1停放在该处的紫红色“金轮”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2.2012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许某、王某2(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新浦镇卫生院停车场,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肖某停放在该处的灰白色“菲斯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480元)。3.2012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许某、王某2至慈溪市新浦镇卫生院停车场,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张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4.2012年3月31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王某2至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华润万家超市门口,采用同样的手段,窃得余某2停放在该处的银色“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5.2012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王某2至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华润万家超市门口,采用同样的手段,窃得雷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1、肖某、张某、余某2、雷某的陈述、同案犯王某2、许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资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1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解码器1部,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作案工具解码器一部(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