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磊与灵宝市黄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灵宝市黄金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灵宝市黄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自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灵宝市黄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灵宝市黄金集团公司仅承担着原下属非金企业的改革改制和处理遗留问题的职能,而非正常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资金收入来源。处理各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均需向上级请示审批,履行张磊申请执行一案的义务须在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将结果向市政府汇报后再做安排。故而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4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刘焕民审判员 王岳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