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铁柱因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对第三人么民山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么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古行初字第14号原告张铁柱,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唐钢建安公司退休工人。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孙晓忠,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和凯,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肖中国,该分局古冶派出所副所长。第三人么民山,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张铁柱因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对第三人么民山作出唐古公(古)决字(2012)第000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铁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铁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铁柱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国审 判 员 许文辉代理审判员 张玉川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