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兴祥与吴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祥,吴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416号原告:陈兴祥。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被告:吴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祥诉吴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祥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