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乔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延林与唐宗明、季传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林,唐宗明,季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赵延林。被告唐宗明。被告季传花。两被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林与被告唐宗明、季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告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债权)1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本田轿车一辆(鲁V×××××)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债权)1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