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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冉茂才管辖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冉茂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黄一峰,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三角。法定代表人:彭淑均,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茂才,成年人,住重庆市璧山县。上诉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12)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应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因此,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