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知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和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和珠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11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和珠,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宗汉珠军食品超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和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百度搜索“”